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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勞務外包員工的招聘、勞動合同的簽訂、變更、終止和解除。外包方是獨立的民事主體,上述工作應當由其負責、承擔,而非由發包方負責。2、勞務外包員工薪酬標準的確定和考核。員工薪酬標準的確定和績效考核是企業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,應當由外包方負責。具體還包括對員工的獎懲、先進的評選等3、勞動保護、職業危害防護以及社會保險的辦理等。4、生產經營工作的具體組織。包括員工的排班、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,工作的具體安排、調度等。但是如承包方的安排出現混亂或不合理,可能致使其不能按約完成外包的考核和任務,那么發包方應要求承包方對其安排進行整改,但不是直接對其外包人員的工作進行調度、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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